《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日期:2013-09-08 16:40:47 人气:108
1)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婚前取得的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红利等可以实现的收益为共同财产,对于股份本身则为其个人财产,类同于婚前购买的房子的升值部分。何某无权取得2)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因为二人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所以依法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陈某在贸易公司中的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婚后投资,不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各款。何某应当分得。4)对于其他财产,房子和汽车,均为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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